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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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云诉汤某勤、王某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原告:胡某云,女,39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被告:汤某勤,男,44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被告:王某峰,女,40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后畈村。

  原告胡某云因与被告汤某勤、王某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某云诉称:被告王某峰系被告汤某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某勤所有,第二层归王某峰所有。婚生子汤某波由汤锦勤抚养。如折迁赔偿,王某峰分割三分之一。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某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某勤领取。后原告与汤某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某勤、汤某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2009年10月份左右,王某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某波与汤某勤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某波个人所有的房产。原告此时得知汤某勤与王某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2010年6月份,汤某勤儿子汤某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原告认为,汤某勤与王某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某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某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房屋进行处分。请求法院确认汤某勤与王某峰于2006年7月8日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原告胡某云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原告胡某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 结婚证,证明原告胡某云和被告汤某勤于2004年登记结婚。

  3.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峰与被告汤某勤2000年离婚及双方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

  4.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已被拆迁及所得补偿款280 498元。

  5. 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峰与被告汤某勤关于新建房屋分割的约定。

  被告汤某勤辩称,汤某勤与被告王某峰于2000年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二间三层房屋中的第二层归王某峰。汤某勤与原告胡田云于2004年结婚。房屋被拆迁前汤某勤与王某峰在村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新建房屋的第一、二层归汤某勤所有,第三层以上归儿子汤某波所有。因怕被责怪汤某勤未将协议事项告知胡某云。汤某勤领到的补偿款180 000元,其中20 000多元用于归还老房子遗留债务,其余均用于造房,新房子造价约300 000元。

  被告王某峰辩称,按照离婚协议,对被拆迁房屋原告胡某云没有所有权份额。按照离婚时王某峰与被告汤某勤口头约定,因儿子汤某波由汤某勤抚养,被拆迁房屋第一、三层归汤某勤,其中一层是归儿子所有。第二层归王某峰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儿子也有一份,二间三层的老房子是与别人拼起来造的,确实借了一笔钱。在2006年房屋列入拆迁后,王某峰要求把儿子份额单独列出,否则由其自己建造房屋,汤某勤不同意。双方后在村委会盖章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协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汤某勤、王某峰原为夫妻,原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系其二人的共同财产。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汤某波由汤某勤负责抚养。共同财产房屋二间,第二层归王某峰所有,第一层、第三层归汤某勤所有。楼梯间双方使用。房屋如拆迁,经济补偿费分三分之一给王剑峰。2004年3月,汤某勤与原告胡某云登记结婚。2006年7月,因曹家路拓宽需拆迁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当地村委会安排地基建造新房,王某峰要求参与建房,汤某勤不同意共建。双方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7月8日,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协议。第三条关于住房分割约定:如安排地基新建住房由汤某勤造(此房不能低于三层),建成后的住房不准出售、抵押和转让。一至二层归汤某勤所有,二层以上归汤某波所有。楼梯间供双方共同使用。如汤某勤百年后汤某勤的一至二层归合法继承人汤某波所有。2006年7月21日,兰溪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汤某勤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双方约定,王某峰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0 000元。汤某勤在村安排的土地上建造现位于兰溪市莲花新区福兴村27幢1#房屋一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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