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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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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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 (2)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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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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