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法领域,拒绝交易通常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并不一般性的给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保证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但如果市场主体滥用合同自由原则。而对自由竞争造成损害的程度超过了合同自由本身受到限制的损害程度时,法律应认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与制裁措施。竞争法通常适用“合理原则”来考察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受其规制,即只有拒绝交易所造成的损害超出其对市场的有利影响时,竞争法才课以责任,恢复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反之则为合法。认定拒绝交易的滥用行为时,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市场力量、拒绝交易的理由以及由此造成的对竞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