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定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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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实施条件 

  1.牺牲短期利润

  掠夺性定价经济理论只是说企业在短期选择利润较少的定价行为,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利润一定是负的。在反垄断执法当中,如何判断何种水平的定价是掠夺性定价就成为一个操作中的难题。在反垄断执法中,一个明确的标准是:在掠夺性价格时期,掠夺者的利润为负,或者价格低于成本。但是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成本是参照系。采用价格低于成本的标准有可能使某些掠夺性定价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根据产业组织理论,某些掠夺性定价行为可能在短期并不会亏损。但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制定低价还能盈利只能说明该企业是一个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的高效率企业。进入者的不进入并不一定会降低福利,进入者的进入并不一定就会提高福利。反垄断法对此的忽略并不会带来大的福利损失。总之,尽管低于成本定价没有概括所有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但是它由此带来的执法失误成本可能是非常小的。

  2.在位企业提高价格的能力

  掠夺性定价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将竞争对手排斥出去之后,在位厂商有能力提高价格,并补偿在掠夺性定价中的短期损失。显然,要做到这一点,要求在位厂商具有市场势力。因为在进入自由的市场上,在位企业在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之后,将价格提高到垄断价格水平是根本不可维持的,其他企业的迅速进入竞争会迫使价格降下来,这样掠夺者将无法收回实施掠夺性定价的短期损失,因而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可能发生。由此,市场结构是决定企业能否实行掠夺性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反垄断执法当中,对掠夺性定价行为采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能够减少反掠夺性定价执法的失误。在许多情况下,非主导厂商制定低价格往往是正常的竞争行为,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导厂商往往是出于策略性排斥竞争对手的需要。因此,反垄断法应该主要关注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导厂商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这一方面不会打击那些正常竞争中的企业竞争性降价行为,改善福利;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反垄断机构的执法负担和减少执法成本。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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