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已访问23502次
侵犯姓名权案例分析

今年湖南邵东县的罗彩霞被其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到贵州师范大学一事被披露后,一时间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上被热炒得沸沸扬扬,“姓名权”这个不起眼的法律词汇也随之变得妇孺皆知,耳熟能详。

就在罗彩霞事件最终以司法部门的介入而得到圆满解决,尘埃落定,“姓名权”也逐渐淡出我们的耳膜之际,我们柳州市融安县一位农村妇女却以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且让我们一同来看到究竟吧。

【案情】

这位农村妇女名叫欧阳糠英,曾用名欧阳秀清,系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人。2009年5月21日,欧阳糠英来到融安县法院,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起诉其所在生产队的队长罗世章。

融安县法院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罗世章是泗顶三队屯长,原告是结婚到三队的村民,原告结婚到三队后,由于在当地生活时间少,村民与之接触也较少。2008年11月23日晚,泗顶三队在泗顶村委办公室召开群众大会,讨论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对是否给予原告及女儿、队里唐璜妻子及儿子参与分配有争议,被告按群众意见由群众自己投票决定,由于不知晓原告和唐璜妻子的姓名,被告用信笺分别写下“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以及“同意给唐璜老婆和儿子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唐璜老婆和儿子的户主签名”函头的纸张,由群众自己签名投票决定,最后多数户主签名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原告没有得到分配,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侵犯姓名权,造成没有得到集体收益分配的损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干涉、剥夺原告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姓名权,是指干涉他人自主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或者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以及其他损害他人姓名利益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罗世章是为集体事务而用信笺分别写下“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函头字条,由群众签名投票,虽然没有直接用原告姓名称谓,但没用证据证明是被告知晓原告姓名而故意不予采用,被告在便函上对原告的称谓也是当地农村中的通俗称谓,而且被告的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原告没有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是群众投票结果,与被告不书面使用原告姓名没有关联;罗世章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综上所述,罗世章没有侵犯欧阳糠英的姓名权,因此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融安县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糠英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1、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对此,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而《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则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侵害姓名权的四种行为:一是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三是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是区分同属自然人但彼此不同的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也是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3、姓名权的法律特征: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法律知识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权纠纷应该要怎么处理?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查看详情]
    2018-07-19 17:45 3293
  •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查看详情]
    2014-08-04 23:11 29407
  • 【导语】住在四合院的冯先生起诉邻居装在他家门前的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邻居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虽然这样的邻里纠纷并不新鲜,但自今年4月1日起...[查看详情]
    2012-12-19 07:49 25238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查看详情]
    2012-12-19 07:44 39175
  • 问:我是一个17岁的学生,本来只有一个名字,但是在办户籍卡的时候,由于派出所人员的失误,使得我的姓名发生了改变,现在我要求在户籍卡上改正,但是那边的工作人员却说:必须把...[查看详情]
    2012-12-19 07:43 4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