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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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著作权诉前证据保全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法民三财保字第1-1号

  申请人:丁某某,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胜利石油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申请人丁某某因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所出版发行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中采用了申请人拍摄的3幅照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在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胜利办事处的帐上资金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05年5月2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胜利办事处的存款14683.99元,自2005年5月24日至2005年11月23日止。因冻结期限即将界满,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尚未审结,申请人丁洪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胜利办事处的存款14683。99元,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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