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