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受偿。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债权产生的事由等。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三审的除外。”
处理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