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