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便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1条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处理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