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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