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出售其企业所有权过程中,企业出售方和购买方基于企业出售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发生的民事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纠纷最大的特点在于企业出售其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经营权,这一点使其与挂靠经营、租赁经营有所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企业产权:
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3.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