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是指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或租船人对其所有或占有、管理、经营或租用的船舶的潜在责任风险。大多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订立的保险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保赔合同实际就是保赔保险合同。保赔保险又叫作“保赔责任险”,是保障与赔偿责任合的简称,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相互保险的一种保险方式。保赔保险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船舶保险承保责任范围以外的危险。主要有:船舶保险承担的碰撞责任以外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法律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损失和清除、费用、船员遣返费用、各种罚余、法律费用等。保赔保险一般由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称船东互保协会)办理。船东互保协会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代理人或货运代理人相互保险其海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船东互保协会实行的是会员制,因此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证书,即是船东与船东互保协会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这一入会证书既是保险单,又是船东会员资格证明,其具有保险合同和会员合同的双重法律性。在保赔保险合同关系中,已成为会员的船东作为被保险人向船东互保协会(即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船东对保险人的经营和保险理赔有一定的干预权和决定权;而船东互保协会作为保险人,不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为船东免费提供保险赔偿以外的诸多服务。保赔保险的索赔程序是:会员人会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事故—会员迅速通知协会—协会派人检验会员提出索赔—协会赔付并取得相关权益(如代位权)。
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依据以
下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
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6条第(4)项规定:“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
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保赔
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处理海上保赔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12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