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规定之外的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还有《民法通则》第11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