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消除危险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